原告乘坐被告一驾驶的被告二所有的出租车,由于被告一操作不当与路边水泥杆相撞,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乘客无责任,乘客所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,被告一为原告垫付了全额医疗费,另该车在被告三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(乘),该车挂靠在被告四出租汽车公司,原告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四被告诉至法院。
本案争议焦点:四被告由谁来承担责任?被告一有无赔偿责任。
法院判决
一、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(乘)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**元。
二、被告二,即车辆所有人赔偿原告医疗费,交通费,伙食补助费,鉴定费,护理费,伤残赔偿金,合计***元,被告四,即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三、被告二,即车辆所有人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***元,被告四,即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四、原告返还被告一即司机医疗费。
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二即车辆所有人承担。